本文转自:宁夏日报
11月3日,记者从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激励村干部大力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办法(试行)》,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村干部进行奖励激励。
近年来,我区坚持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为建设乡村全面振兴样板区、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有力举措,不断破解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难题,全区村级集体经济规模水平和发展活力显著提升。另一方面,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村干部工资薪酬水平较低,且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利益联结不够紧密,村干部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没有充分调动起来。
办法明确,将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和其他村“两委”成员作为主要奖励对象。其中,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员、乡镇(街道)包村干部、挂职干部和在村任职选调生,任职时间不满一年及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的村干部,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补贴。
办法提出,以当年村集体经济经营性收益弥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公益金、扣除股东分红后,较上一年度新增5万元及以上为基本门槛,从当年新增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益中提取20%—30%作为奖励资金。实行最高奖励限额,原则上对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兼村集体经济负责人的奖励,不超过奖励资金的30%,一个行政村年度奖励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设置村级申报、乡镇审核、县区复核、奖金发放、备案管理等5项环节,有效规范奖励程序。县(市、区)组织、财政、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各自职能职责,持续加大对集体经济发展扶持力度,强化对乡村财务管理的指导,乡镇(街道)要从严落实村干部补贴奖励。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等行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审计部门要强化村级财务定期审计、专项审计。(记者 乔素华)
发布于:北京